淮安市浙苏工贸有限公司

淮安市浙苏工贸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023执8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浙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8月13日生,汉族,宝应县,住宝应县。
本院在执行淮安市浙苏工贸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6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以354600元为限额予以冻结。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以354600元为限额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陶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