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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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浙0503执1020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南浔山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镇南******堍。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湖州诚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石淙镇连心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南浔山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湖州诚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州南浔山水实业有限公司书面告知本院其已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执行款1717010元,申请执行人湖州南浔山水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权利。
至此,申请执行人湖州南浔山水实业有限公司据以申请的(2022)浙0503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