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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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民终8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湖州诚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石淙镇连心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州南浔山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南******堍。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浙江湖州诚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州南浔山水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2)浙0503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鉴于上诉人浙江湖州诚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未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湖州诚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2)浙0503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