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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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03民初1091号
原告:湖州南浔华洋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年丰路1388号南浔金融中心12楼1206号。
法定代表人:唐文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客户经理。
被告:***,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被告:***,女,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被告:湖州景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泰安西路260号朱坞村综合楼五楼5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被告:浙江湖州诚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石淙镇连心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南浔华洋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景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湖州诚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南浔华洋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景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南浔华洋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州景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南浔华洋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景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