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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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浙0503执1014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南浔华洋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年丰路1388号南浔金融中心12楼1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060591324Y。
法定代表人:唐文娟。
被执行人:***,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虹阳路669号内东南华府1幢1**501室。
被执行人:***,女,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虹阳路669号内东南华府1幢1**501室。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镇北同心村西丁家港83-2号。
被执行人:浙江湖州诚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石淙镇连心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MA28CTNA0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南浔华洋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湖州诚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本院其已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执行款1099262.35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权利。
至此,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的(2022)浙0503民初10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