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鸿金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福建省润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26执2528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润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华大街道法花美社区324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茂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圣湖小区21-22#-A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鸿金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花香里62号九州商社大厦10楼之20、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世纪经贸大厦B座2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润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茂林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市鸿金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柏房地产公司等)与被执行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扶建设公司)债权纠纷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闽民终字第1517号民事判决、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3065号、(2016)闽0526民初4665号、(2016)闽0526民初4778号、(2016)闽0526民初4774号等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中扶建设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润柏房地产公司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中扶建设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中扶建设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中扶建设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本院多次通过司法网络查询系统对中扶建设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中扶建设公司名下无财产信息,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本院执行,本案共计到位执行款21645453.19元,扣除应优先支付的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后,款项已由本案中扶建设公司债权人按比例受偿。其中,福建省润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受偿4298458元、***及***受偿367544元、福建省茂林建设有限公司受偿1979167元、厦门市鸿金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受偿692443元、***受偿3385114元。 综上,本院暂未发现中扶建设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润柏房地产公司等也未能提供其它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