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鸿金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鸿金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终17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后埔村**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鸿金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里62号九洲商社大厦10楼之20、2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莆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厦门市鸿金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6民初11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仲 审判员 张 超 审判员 苏 鑫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