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黄南建设工程总公司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丽娜建材经营部与华青、青海省黄南建设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5民初232号
原告: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朝阳建国物流市场PVC区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5MA75PADD75。
经营者:***,女,汉族,1986年5月20日生,住西宁市城中区南关街64号4号楼321室。公民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该经营部法务。
被告:华青,男,藏族,1965年6月9日生,住青海省同仁县。公民身份证号:×××。
被告:青海省黄南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县隆务镇康乐北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30071052006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省西宁市××区**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华青、青海省黄南建设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建材经营部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84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920元,由原告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建材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  ***
 
二0二0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是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