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黄南建设工程总公司

青海省黄南建设工程总公司、朱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2321执45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省黄南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同仁县隆务镇康乐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青海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朱剑,男,汉族,1965年12月27日生,个体户,住青海省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省黄南建设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青海省黄南建设工程总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以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青2321执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仁青三智
审判员**吉
审判员穆学花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栋
书记员诺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