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黄南建设工程总公司

吕雄、青海省黄南建设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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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321财保3号
申请人:吕雄,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申请人:青海省黄南建设工程总公司,地址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市隆务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海省黄南建设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307140元。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一份,其提供的担保金额为130714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吕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青海省黄南建设工程总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黄南支行银行账号×××存款人民币130714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吕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美多措
书记员先巴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