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黄南建设工程总公司

青海瑞易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青海省黄南建设工程总公司、华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103民初505号

原告:青海瑞易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沈家寨村。

法定代表人:马建国,身份证号:×××,男,撒拉族,1962年6月28日出生,该公司总经理,住西宁市城中区大新街19号1号楼442室。

被告:青海省黄南建设工程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住所地: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县隆务镇康乐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青,身份证号:×××,男,藏族,1965年6月9日出生,住青海省同仁县隆务镇铁吾村58号。

原告青海瑞易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省黄南建设工程总公司、华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原告青海瑞易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瑞易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瑞易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2元,减半收取计2361元,由原告青海瑞易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熊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