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快达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跻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新快达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91民初395号
原告:吉林省跻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中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彦帅,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新快达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赵枫,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跻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新快达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省跻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撤回对武汉新快达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吉林省跻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武汉新快达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吉林省跻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吉林省跻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