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恒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3执20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恒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诉河南恒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83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规定:一、判令被告河南恒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0000元,并从2019年6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至还清止,被告孙纪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河南恒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于2020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致被执行人警示书、限高令、失信决定,被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2.分别于2020年7月21日、9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人行、不动产、工商总局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于2020年8月27日前往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于2020年9月24日前往新密市嵩山大道西段105号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河南恒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5.分别于2020年8月7日、9月22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及失信决定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关于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恒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会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