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恒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524民初207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克友,河南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恒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纪军,系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577618032U。
住所:河南省新密市××道××段××号。
原告***与被告河南恒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克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恒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2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具有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2015年11月,被告参与“商城县实施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15年田间工程项目”的投标,后中标该项目的第五标段。2015年11月16日,被告与发包方商城县实施全国新增5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项目建设办公室签订了《商城县实施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15年田间工程项目施工合同》。2015年11月2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被告与发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由原告实际履行,全部施工内容由原告完成,被告提取1%的管理费,全部工程款归原告享有。原告按照被告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后,经发包方验收,工程质量合格,除工程质量保证金200,000.00元外,发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拨付了全部工程款。发包方拨付的工程款,被告扣除管理费、税金后将余下工程款支付给原告。2018年9月21日,发包方将工程质量保证金200,000.00元拨付给被告,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将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称其公司资金周转困难,200,000.00元工程质量保证金已挪作他用,暂时无力支付,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原告工程款200,000.00元,承诺很快就会将该200,000.00元支付给原告。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以公司困难为由拖延,至今未付。故具状起诉,请判准所请。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被告与发包方签订的项目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2.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书(复印件)一份;3.项目验收报告(复印件)一份;4.商城县财政局拨付资金情况表(复印件)一份;5.被告于2018年9月21日向商城县财政局出具的收据一份;6.被告公司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7.发包方向被告出具的“关于限期支付农民工资的函”一份。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拟证明:1.被告承包该项目第五标段的工程施工;2.被告将其承包的第五标段工程项目全部转包给原告施工,被告除提取1%的管理费用之外,所有工程款应如数支付给原告;3.原告施工的第五标段经发包方验收工程合格;4.被告已经收到了实际工程款;5.被告于2018年9月21日收到商城县财政局拨付的工程质量保证金200,000.00元,该保证金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因此自2018年9月22日起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6.被告欠原告200,000.00元的事实,该欠条是工程质量保证金,该欠条出具的时间是2018年11月18日;7.该函时间2019年1月21日,证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以发放农民工工资。
被告河南恒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举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16日,被告河南恒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发包方商城县实施全国新增5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项目建设办公室签订了《商城县实施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15年田间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约定被告河南恒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商城县实施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15年田间工程建设项目5标段内全部施工内容。2015年11月20日,被告河南恒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商城县实施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15年田间工程建设项目5标段项目由原告***实际施工,被告河南恒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按工程签约合同价的1%向原告***收取管理费;业主扣留的质保金返还后,被告河南恒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按最终结算总价现行扣除完管理费,且未发生保修费用时,余款一次性拨付给原告***。2018年9月21日,商城县财政局将质保金200,000.00元拨付给被告河南恒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1月18日,经结算,被告河南恒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据,载明因公司资金临时周转困难,欠原告商城县实施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15年田间工程建设项目5标段项目工程尾款200,00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基于该《内部承包协议》原、被告之间产生了挂靠关系,被告中标工程后将工程交给原告进行实际施工并向原告收取管理费,工程款到位后,被告在扣除管理费后向原告拨付。《内部承包协议》约定,业主扣留的质保金返还后,被告按最终结算总价现行扣除完管理费,未发生保修费用时,余款一次性拨付给原告,故被告在收到商城县财政局转来的质保金款时,应当按照约定退还给原告。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将质保金退还给原告,并在结算后给原告出具了欠据,故在原告催要后,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利息,但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并未对此进行约定,且被告出具的欠据也未载明欠款支付的期限,故原告此项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恒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工程款20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被告河南恒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柳 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灿灿
书 记 员  刘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