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83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牛店镇三岔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密市牛店镇三岔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0183080806599U。
负责人:何建东,该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阳,男,该村党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红,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炎军,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贯芬,女,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3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苟妮,女,193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以上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伟伟,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书志,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河南恒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嵩山大道西段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577618032U。
法定代表人:孙纪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牛店镇三岔口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岔口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付炎军、陈贯芬、***、徐苟妮,原审第三人河南恒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3民初4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付留现于2017年12月死亡,被上诉人***、付炎军、陈贯芬、***、徐苟妮作为付留现的法定继承人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三岔口村委会支付工程款,三岔口村委会称涉案工程尚未施工完毕,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因此已经向一审法院另案提其诉讼,并且提交了另案诉讼中形成的鉴定报告,鉴定报告检验结果为受鉴项目存在外观质量缺陷,不符合验收规范要求。本案工程款数额需另案诉讼对工程质量认定及当事人责任划分后方能明确,两案应并案审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程序不当。为查明案件事实,正确确定工程款数额,统一案件裁判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3民初4137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牛店镇三岔口村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76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 闫 明
审判员 张 鹏
审判员 孔令志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师蕾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