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玛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2626民初2号
原告:***,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晨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玛多县乡村振兴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6266791631559,住所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县玛查理镇西大街32号。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被告:湖北胜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303377139C,住所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坝陵办事处坝陵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青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8NM6XN,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84号3号楼4层104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青海广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84362Y,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文苑路5号苏商大厦B座19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玛多县乡村振兴局、湖北胜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青海广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