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广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广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802财保29号 申请人:青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青海省德令哈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0MA754ERF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海广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84362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青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广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青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向我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2023)青28执137号青海广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都兰县香加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款,保全金额为896816元。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青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此次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广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号为(2023)青28执137号案件中的执行款896816元,期限为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