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02民初3612号
原告:***,男,生于1974年8月26日,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被告:***,男,生于1989年12月26日,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青海广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2号7、8、9号楼106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84362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广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2023年11月2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