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广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广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2民终1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广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201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门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上诉人青海广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门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青2221民初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青2221民初8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青海广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16.9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