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2民终1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广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201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门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上诉人青海广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门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青2221民初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青2221民初8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青海广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16.9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