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立德装饰有限公司

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与潍坊市立德装饰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05民初3000号之二
原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负责人:***,经理。
被告:潍坊市立德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与被告潍坊市立德装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现因被告提供其他担保财产,原告同意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解除对被告潍坊市立德装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626号中友大厦A4-A6号(证号奎文字第001×××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