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立德装饰有限公司

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与潍坊市立德装饰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05民初3000号
申请人: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被申请人:潍坊市立德装饰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诉被告潍坊市立德装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市立德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626号中友大厦A4-A6号第1-3层房产,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市立德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626号中友大厦A4-A6号第1-3层房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