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松翠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轩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轩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辖终2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轩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安宜工农路2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瑞龙,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亚飞,江苏中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超,江苏中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南京松翠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153号2幢1706、17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彤,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江苏轩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松翠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6民初95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轩伟公司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依据相对性原则,被上诉人不应当向上诉人主张权利,鉴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没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因此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应当按照一般管辖的原则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因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引起的纠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为不动产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案涉工程位于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故一审法院作为案涉工程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轩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韦韬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曹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