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902执914号
申请执行人:宁德市昌达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蕉城漳湾镇创业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1574230361。
法定代表人:黄国椿。
被执行人:宁德市建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蕉城城东路中富大厦2幢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685597256。
法定代表人:郑树鹏。
申请执行人宁德市昌达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德市建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902民初3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宁德市昌达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132715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宁德市建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2021年4月15日,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宁德市建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高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林长寿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另本院多次查询银行、不动产、车管、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穷尽措施和法律手段,但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林长寿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有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案依法可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未提出致所查封、冻结、扣押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亦霖
审 判 员 刘 颖
审 判 员 卢小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卢世景
书 记 员 颜晓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