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宁德市漳湾临港工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宁德市昌达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902民初260号
原告:***,女,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德市漳湾临港工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区华庭路妇女儿童活动中心412-4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583117154T。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宁德市昌达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创业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157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临城镇紫金路91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064105119E。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宁德市漳湾临港工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宁德市昌达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3元,减半收取计196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林 盟
书 记 员 ***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