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722民初248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共浦城县委**,住所地浦城县南浦街道幸福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72249020737XB。
法定代表人:陈文斌,常务副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毅、吴辰阳,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睿翼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金山路**楼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696623272R。
法定代表人:刘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继榕、陈宗荣,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中共浦城县委**(下称浦城县**)与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睿翼建设有限公司(下称睿翼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浦城县**的法定代表人陈文斌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毅、吴辰阳,被告(反诉原告)睿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继榕、陈宗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浦城县**向本院提出本诉请求:1.判令解除浦城县**与睿翼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睿翼公司返还浦城县**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810000元;3.判令睿翼公司赔偿给浦城县**造成的利息损失,暂计186202.88元(以浦城县**已支付工程进度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款项支付之日起算,暂计至2018年11月22日,实际算至睿翼公司还清款项之日止,具体计算方式详见附件);4.判令睿翼公司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给浦城县**造成的拆除费用暂估陆万元,实际以司法鉴定结论意见为准;5.判令浦城县**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鉴定费用59422元;6.确认浦城县**有权扣除睿翼公司的质量保证金170000元;7.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睿翼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1日,浦城县**与睿翼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浦城县**综合大楼内部装修改造工程由睿翼公司进行施工,工程总价款为1726400元,工期150天。工程开工建设后,浦城县**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810000元,但工程未能按期完工。2016年1月21日,双方协商一致并就未完工部分进行甩项处理,双方签订了《浦城县**综合楼装饰工程部分甩项协议书》,确认诉争工程存在未整改项,但双方未就已完成的工程量达成一致。后,睿翼公司一直未提供已施工部分的竣工结算所需材料,也未将已施工部分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2017年,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福州市质量监督站、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福建璟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浦城县建筑设计院、浦城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分别出具浦城县**内部装修改造工程的评估意见,认为该工程存在未按图纸施工、用料差、工艺粗糙等多项严重质量问题。2018年3月23日,浦城县**与睿翼公司的代表抽取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站对诉争工程质量进行鉴定,2018年9月21日,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站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验鉴定报告》,认为该工程大部分存在不满足设计要求、不满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地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技术标准。鉴于睿翼公司施工质量极差,根本未达到设计要求,也不符合国家相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睿翼公司严重违约,且至今未整改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浦城县**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睿翼公司本诉辩称,1、浦城县**的第一项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不具备,请求法院予以驳回。2、本案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条件,不具备合同法规定解除的情形。3、浦城县**未通知睿翼公司解除合同。4、合同实际上已经履行完毕,双方签订甩项协议书,其余部分已验收合格。5、浦城县**第二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浦城县**第二项诉讼请求是建立在第一项诉讼请求基础上,第一项不能成立第二项也不能成立,诉争工程未按时完工,是浦城县**新增、甩项部分工程所造成,双方已签订甩项协议书,其他工程已完工验收合格,因此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不仅不能返还,浦城县**拖欠部分的工程款还需支付;6、支付利息是建立在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基础上,如果不能成立,第三项也不能成立。7、浦城县**的第四项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未发生,予以驳回。8、因诉争工程除甩项部分外,其他已经通过验收合格,鉴定费由浦城县**承担。9、睿翼公司认为诉争工程除甩项部分外,其他已经通过验收合格,保证金应当返还给睿翼公司。浦城县**诉状的陈述与事实不符,请求依法驳回浦城县**的诉讼请求。
睿翼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浦城县**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29029元,并按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35%自2017年3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拖欠的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9年2月15日止的利息为19434元);2.判令浦城县**返还保证金170000元,并按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35%自2016年9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保证金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9年2月15日止的利息为18031元);3.判令浦城县**负担本案反诉的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浦城县**与睿翼公司于2013年7月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未能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半年内支付应付工程款的,所欠工程款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息,合同约定的保修期为24个月。合同签订后,浦城县**将工程交由睿翼公司施工。2013年7月3日,睿翼公司向浦城县**支付了履约保证金170000元。因设计变更等原因,诉争工程施工延后,双方于2015年12月份就工程甩项结算召开专题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的主要内容为:双方对诉争工程未施工部分甩项事宜达成一致,并约定互不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双方签订《浦城县**综合楼装饰工程部分甩项协议书》,约定:1、2015年12月18日,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方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验收,因该工程存在未整改项,该次验收仅作为初步验收。2、对已完成工程量按原合同、补充协议等相关合法有效的文件执行。3、双方还约定对甩项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互不追究。2016年9月5日,浦城县**召开验收会议,对睿翼公司已完成工程量进行验收,验收结论为“设计项目情况、合同约定情况......等各项经审查均符合要求”,浦城县**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予以确认。睿翼公司在《浦城县**综合楼装饰工程部分甩项协议书》的基础上,就已完成的部分工程编制了《工程结算书》,并要求浦城县**支付剩余的工程款,但浦城县**却以各种理由推诿,甚至在工程验收合格两年之后,对工程质量重新检测,并据此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工程款等无理要求。睿翼公司认为,浦城县**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也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浦城县**反诉辩称,1、诉争工程经评审认定诉争工程项目存在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用材差、工艺粗糙,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等违约行为,从而导致诉争工程无法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及工程档案归档手续,浦城县**因此有权不支付工程款。2、睿翼公司主张工程款的《工程结算书》系其单方制作,未经浦城县**确认,不能作为付款依据。3、由于睿翼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浦城县**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睿翼公司通过招投标,中标取得浦城县**综合楼装饰工程。2013年7月1日,浦城县**、睿翼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浦城县**综合楼装饰工程,合同价款为1726441元,工期为150天,履约保证金按合同金额10%支付,进度款按工程量进度的60%支付。2013年7月3日,睿翼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浦城县**支付履约保证金170000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睿翼公司依约进行施工,浦城县**通过《工程签证单》的方式对睿翼公司的施工进度工程量进行确认。2013年7月9日,浦城县**、睿翼公司签订《工程洽商记录》对部分装修项目进行变更。2013年9月25日,浦城县**向睿翼公司发出《关于**综合楼装修工程工程量和装修内容变更的通知》,内容为“鉴于我校资金不足,甲方无法按原招标合同方案施工,经我校委员会研究决定,与乙方协商,现将工程的工程量缩减为对学校宿舍楼进行按图纸装修”,睿翼公司盖章确认同意。2014年7月2日,睿翼公司向浦城县**发出《关于浦城县**综合楼装修改造宿舍楼天棚吊顶变更的请示》,浦城县**盖章确认同意变更。2013年至2015年期间,浦城县**共计向睿翼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810000元。2015年12月,建设单位浦城县**的工作人员、施工单位睿翼公司工作人员及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召开《关于工程甩项结算专题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内容是关于浦城县**综合楼装修工程未施工的工程量甩项进行协商,浦城县**与睿翼公司约定互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关于工程甩项结算专题会议》召开后,浦城县**与睿翼公司签订《浦城县**综合楼装饰工程部分甩项协议书》,内容为“甲乙双方于2013年7月1日签订的《浦城县**综合楼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现因资金等原因,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浦城县**综合楼装饰工程中未施工部分的工程进行甩项,及甩项后已完成的工程量达成以下协议:一、2015年12月18日,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方责任主体进行的竣工验收,因该项工程存在未整改项,因此本次验收仅作为初步验收。二、对完成工程量按原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等相关合法有效的文件执行。三、双方就本工程项目甩项事项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双方约定对甩项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甲乙双方互不追究。2016年9月5日,浦城县**、睿翼公司、福建璟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代表召开《浦城县**综合楼装饰工程竣工验收会议》。后,浦城县**在《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多处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确认已施工部分工程验收合格。另,睿翼公司提供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显示,对于睿翼公司已施工的防水与密封工程、保温与隔热工程、基层与保护工程、涂饰工程、门窗工程、抹灰工程等子分部工程,浦城县**也均有盖章确认验收符合要求。2017年7月25日,浦城县规划局、浦城县建筑设计院、睿翼公司、福建璟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浦城县**等的代表在**会议室召开《**综合楼装饰工程质量检测会》。2017年8月1日,浦城县建筑设计院出具《关于浦城县**综合楼装修工程现场观测质量检查的意见》,认为工程存在吊顶变形、墙面披腻子不平整、房门门槛高出地面等多项问题。2017年8月10日,浦城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出具《关于**综合楼装饰工程施工质量存在问题的说明》,认为工程存在房间高位窗未按设计要求、花岗岩地面铺设不平整、水泥地面空鼓裂缝等多项问题。2017年9月25日,由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黄金富、福州市质量监督站张奋强、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郑柳杨组成的专家组联合出具《关于浦城县**综合楼装修工程质量评估的意见》,评估意见为该工程存在未按图纸施工、用材差、工业粗糙等问题。2017年9月27日,福建璟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浦城县**综合楼装修工程质量检查报告》,认为由于施工方未按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造成工程质量存在多项问题。2017年11月2日,浦城县建筑设计院又出具《关于浦城县**综合楼装修工程质量评估的意见》,指出工程存在多项问题。2017年11月2日,福建璟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又出具《关于浦城县**综合楼对已完成的装修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指出工程存在多项问题。2018年3月23日,浦城县**、睿翼公司现场抽取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站对**综合楼装饰工程进行质量鉴定。2018年9月21日,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站出具编号为BG12FEKJ1800595的《检验报告》,检验鉴定结论为:各层窗户、地面、地面件、卫生间墙面防水、防盗门、消火栓、化粪池、配电箱等均有多处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地方。
上述事实有浦城县**、睿翼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签证单》《关于**综合楼装修工程工程量和装修内容变更的通知》《浦城县**综合楼装饰工程部分甩项协议书》《会议纪要》《关于浦城县**综合楼装修工程现场观测质量检查的意见》《关于浦城县**综合楼装修工程质量评估的意见》,编号BG12FEKJ1800595的《检验报告》,税务发票,银行转款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1、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问题。浦城县**与睿翼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浦城县**综合楼装饰工程部分甩项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依照《浦城县**综合楼装饰工程部分甩项协议书》的约定,浦城县**与睿翼公司已协议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且对合同终止后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已依双方约定而终止,浦城县**无需又再次通过主张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终止该合同的效力,故对浦城县**主张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睿翼公司能否依据竣工验收报告向浦城县**主张剩余工程款问题。虽甩项协议签订后,浦城县**盖章对睿翼公司已施工部分的工程验收合格,但2017年7月25日,在浦城县规划局、浦城县建筑设计院、睿翼公司、福建璟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浦城县**等的代表在**会议室召开《**综合楼装饰工程质量检测会》后,浦城县建筑设计院、浦城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福建璟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及由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黄金富、福州市质量监督站张奋强、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郑柳杨组成的专家组,均出具书面意见,认为由睿翼公司施工的浦城县**综合楼装饰工程存在严重的设计不符问题,同时,2018年3月23日,由浦城县**与睿翼公司抽签选取的鉴定机构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站出具的鉴定报告也显示该工程存在严重的与设计不符。因此,虽睿翼公司施工的工程有经浦城县**盖章确认竣工验收合格,但浦城县**提供的证据足以推翻该竣工验收报告关于工程质量合格的验收结论,故睿翼公司坚持以竣工验收报告向浦城县**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释明,睿翼公司明确表示在本案中不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前提,向浦城县**主张损失赔偿,睿翼公司可以另行主张。3、关于浦城县**主张返还已付工程款810000元及利息损失问题。如上文分析,因睿翼公司施工的浦城县**综合楼装饰工程严重与设计不符,故浦城县**依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睿翼公司主张违约责任,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工程810000元及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4、关于睿翼公司主张的履约保证金170000元是否需要返还问题。虽睿翼公司施工的浦城县**综合楼装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该质量问题的产生及损失的扩大与浦城县**监管责任不到位具有直接关系,该装饰工程在浦城县**工作场所,且施工持续数年,浦城县**却对睿翼公司的施工质量问题视而不见,且在《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上盖章确认验收合格,因此,该工程的质量问题及损失的扩大与浦城县**监管不到位具有直接的关系,综合考虑睿翼公司及浦城县**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履约保证金予以30%返还,即浦城县**应返还睿翼公司履约保证金51000元。5、关于浦城县**主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拆除费用问题。首先,该项费用尚未实际产生。其次,如果诉争工程确实需要拆除,则浦城县**应先行向睿翼公司主张拆除,若睿翼公司拒绝履行,可向执行部门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宜直接向睿翼公司主张拆除费用。6、关于浦城县**主张的鉴定费问题。虽为查清诉争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睿翼公司、浦城县**抽签选取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但该鉴定的发生系因浦城县**要推翻已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报告所产生,属于浦城县**举证责任的范畴,对于该鉴定报告,睿翼公司亦未要求重新鉴定,故该鉴定费系因浦城县**需推翻自行作出验收合格的验收报告所产生,属于浦城县**举证责任范畴,应由浦城县**自行承担。浦城县**主张由睿翼公司承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省睿翼建设有限公司应返还中共浦城县委**工程进度款810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截至2018年11月22日为186202.88元,并自2018年1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中共浦城县委**应返还福建省睿翼建设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1000元;
三、驳回中共浦城县委**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福建省睿翼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6371元,由中共浦城县委**负担2608.97元,由福建省睿翼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3762.0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924元,由中共浦城县委**负担1075元,由福建省睿翼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8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树仁
审 判 员 吴晓维
人民陪审员 詹伟武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琴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