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睿翼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睿翼建设有限公司、中共浦城县委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民终10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睿翼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金山路**楼下**。

法定代表人:刘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长昌,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共浦城县委**,住,住所地浦城县城关幸福街**/div>

法定代表人:陈文斌,常务副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毅,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辰阳,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睿翼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共浦城县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2019)闽0722民初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2019)闽0722民初2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省睿翼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29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谢争春

审判员  熊建安

审判员  吴彦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隽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