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栖霞宝业建材有限公司与烟台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鲁0686民初37号
原告:栖霞宝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松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5522430277。
法定代表人:王振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振军,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国辉,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南七里庄翠屏园区松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762885706R。
法定代表人:崔茂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卫,山东张志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栖霞宝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栖霞宝业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82021.5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482021.5为基数,以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其中截止到起诉之日2020年12月20日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92795.2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于2016年8月20日签订了《烟台市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双方就砼价格,供货数量、质量及收货确认,货款结算方式及支付,原被告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等都做了明确的约定,原告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按质按量、按进度的完成供货,混凝土验收合格、供需合同履行完毕后原被告双方又于2018年5月30日经过核对无误后确定了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482021.5元,但被告却迟迟不按约定支付原告的货款人民币482021.5元,已经构成违约,因此被告应以双方《烟台市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原被告对账后原告每年且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均无故拖延,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调解内容不公开
审 判 长  胡海滨
人民陪审员  刘文东
人民陪审员  刘永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耀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