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6民初24号
原告:***,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
原告:***,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衣振军,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娇,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日明,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烟台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南七里庄翠屏园区松江路。
法定代表人:崔茂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卫,山东张志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烟台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9元,减半收取计4379.5元,申请费312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胡海滨
人民陪审员  徐良臣
人民陪审员  蔡瑞海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