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烟台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2执异4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申请执行人:烟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烟台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在执行烟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烟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612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立案为(2020)鲁0612执1866号。2020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烟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2019)鲁0612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并于2020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因涉案债权已由申请执行人烟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让给***,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已履行通知被执行人的义务。因此,申请人***请求依法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汝明钰
审判员  贺加贝
审判员  于海全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