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602执6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5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烟台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电厂东路63-8号。组织机构代码:76288570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青山,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被执行人:黄振顺,男,195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山、黄振顺、***(2019)鲁0602民初1245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烟台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山、黄振顺、***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山、黄振顺、***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