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烟台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602执60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电厂东路6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762885706R。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青山,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被执行人:黄振顺,男,195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山、黄振顺、***(2019)鲁0602民初1245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40405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