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清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清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湖北德天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607民初2203号
原告:湖北清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路9号(万达广场写字楼1幢7层A-703A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告:湖北德天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6号广景碧云天1幢A单元15层1室。
法定代表人:袁飞。
被告:襄阳东津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经开区(东津新区)东津财政所一号楼。
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4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8月5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湖北清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德天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襄阳东津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襄阳东津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湖北清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清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清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96元,由原告湖北清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