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清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清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2民初5390号
原告:**,男,汉族,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邓芳,系**之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清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襄阳金瑧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黄某,男,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李x,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诉被告湖北清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金瑧大酒店有限公司、黄某、李x、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歆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