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清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襄阳阿奇伯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湖北清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07民初4080号
原告:襄阳阿奇伯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黄龙镇黄龙社区居委会新建街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MA491CY74A。
法定代表人:张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福全,襄阳市襄州区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国,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清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万达广场写字楼1幢7层A-70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76951829J。
法定代表人:黄清立。
原告襄阳阿奇伯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清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4月18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襄阳阿奇伯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清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襄阳阿奇伯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阿奇伯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57元,由原告襄阳阿奇伯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艳丽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项晓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