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江民二初字第1582-2号
原告杭州奇发建材有限公司。现住所地***临丁路笕丁路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中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3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2008)江民二初字第158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冻结了被告杭州中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原告杭州奇发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杭州中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70000元的冻结。
审 判 员 ***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 书记员 张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