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江民二初字第1581-1号
原告杭州奇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丁路笕丁路口。
法定代表人王发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中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359号。
法定代表人蒋传宝。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奇发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中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奇发建材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杭州中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奇发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杭州中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 书记员 张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