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江民二初字第1583号
原告杭州奇发建材有限公司。现住所地***临丁路笕丁路口。
法定代表人王发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中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359号。
法定代表人蒋传宝,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经本院依法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查明:
2008年5月20日,杭州奇发建材有限公司与杭州中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杭州中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杭州奇发建材有限公司购买预拌混凝土。合同签订后,杭州奇发建材有限公司向杭州中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供应了预拌混凝土,杭州中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货款784751.03元未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杭州中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杭州奇发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784751.03元,于2008年12月30日前支付15万元,于2009年1月15日前付清余款634751.03元。
二、被告杭州中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杭州奇发建材有限公司赔偿其他损失人民币2万元,于2009年1月15日前付清。
三、双方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0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000.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4770元,共计人民币10770.50元,由被告杭州中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该款杭州奇发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杭州中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随前款于2009年1月15日前迳付杭州奇发建材有限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 书记员 张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