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萧民二初字第1335号
原告杭州富丽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坎山镇工农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中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绍兴路35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富丽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中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富丽华建材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丽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399元,由原告杭州富丽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O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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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