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22民初4051号
原告:于香贻,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被告:福州万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江边村上道166号-1-038(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周武,执行董事。
原告于香贻与被告福州万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香贻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于香贻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香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计1430元,由于香贻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熊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詹颖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