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481民初946号
原告:福州万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观海路9座20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1731662-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昌源,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能联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东路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71174。
法定代表人:XX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金山桥开发区综合区。组织机构代码:3485995-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华厦(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名流公馆1幢1-301室。组织机构代码:55759068-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永安市文体广电出版局,住所地永安市巴溪大道行政1号楼二层。组织机构代码:00380447-7。
法定代表人:厉玉,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福州万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能联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华厦(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安市文体广电出版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而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万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