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福州万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6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连民初字第3466-1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凤城。
委托代理人***,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万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观海路9座201单元。
法定代表人周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小妹,福建东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州万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对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榕连人社伤险(决)字(2015)第4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尚未审结,而本案需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依法中止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注(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