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博海围垦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甬海法商初字第42号
原告:宁波博海围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象山县石浦镇兴市街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象山县浦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市鄞州鑫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横涨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船舶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原告宁波博海围垦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市鄞州鑫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2008年2月19日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购船款及违约金等共计人民币10325800元并承担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宁波市鄞州鑫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15日前支付原告宁波博海围垦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430万元整,如被告未按期履行则需按诉请标的支付原告人民币1030万元,且原告有权就全部未偿款项申请宁波海事法院强制执行;
二、双方其余无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7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1880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姚雪锋
代理审判员 胡立强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