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鼓民初字5189号
原告***,女,汉族,1982年12月23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之夫。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五一北路96号。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登记地址为福州市五一北路96号的企业名称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并非原告诉状中列明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亦无提交证据证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系事实上存在的主体。
故本院认为,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