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鼓民初字第5196号
原告福建泰坤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丛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泰坤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福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泰坤电子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福州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泰坤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泰坤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福州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475元,减半收取2737.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黄艳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