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文行灯饰有限公司

福建新文行灯饰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04财保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新文行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五金机电产业园滨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80074522。
法定代表人:吴志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豪杰,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爱华,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福建新文行灯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作出(2021)闽0504财保9号民事裁定,冻结福建新文行灯饰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996572.65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开户账号:××××)。现福建新文行灯饰有限公司以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闽0503民初15977号民事裁定,裁定因***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案件按***撤诉处理等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年11月10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裁定冻结福建新文行灯饰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以1996572.65元为限)。2021年11月17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福建新文行灯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12月28日,***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同日,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503民初15977号民事裁定,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及第四款“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的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虽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但该案被裁定按撤诉处理;***本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其未提出,现被保全人福建新文行灯饰有限公司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法定情形。因此,福建新文行灯饰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福建新文行灯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开户账号为××××的存款(以1996572.65元为限)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玫芳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黄美榕
书 记 员 洪艺玲
附: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