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文行灯饰有限公司

浙江圣诺盟顾家海绵有限公司、绍兴某某绵制品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民辖终3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新文行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五金机电产业园滨水路250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华,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圣诺盟顾家海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启潮路(爱普瑞〈浙江〉羊毛制条有限公司内101-105号)。
法定代表人:钱洪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静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远,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绍兴***绵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袍江工业区震元路八号欣悦家具厂区5号楼一楼(承诺申报)。
法定代表人:许银涛。
原审被告:浙江数研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信拓路275号1幢A915室。
法定代表人:尉岳昌。
原审被告:绍兴市柯桥区平水尉尖岗水电安装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岔路口村洪溪。
责任人:尉尖岗。
原审被告:广东毕加索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湖翠一路3号2座1513室。
法定代表人:陈国辉。
原审被告:温州优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龙湾中心区B06地块的科技大楼603室。
法定代表人:章文娟。
原审被告:福建晨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321号天峰国际1号楼3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国防。
原审被告: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滨海新区第一组团B-6-3、B-6-5地块恒大金碧天下综合楼一楼219室。
法定代表人:苏鑫。
上诉人福建新文行灯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圣诺盟顾家海绵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绍兴***绵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数研家居有限公司、广东毕加索陶瓷有限公司、温州优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晨健贸易有限公司、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平水尉尖岗水电安装服务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0603民初79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福建新文行灯饰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票据无法承兑的原因完全在于出票人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拒绝承兑付款,与上诉人无关。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系恒大旅游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属于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规定,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浙江圣诺盟顾家海绵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一起票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之一绍兴市柯桥区平水尉尖岗水电安装服务部住所地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故浙江圣诺盟顾家海绵有限公司选择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福建新文行灯饰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夏鸿
审判员应华姿
审判员陈蓉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