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文行灯饰有限公司

福建新文行灯饰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索菲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3255号
申请人:福建新文行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五金机电产业园滨水路2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80074522。
法定代表人:吴志华,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索菲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太行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7178458X1。
法定代表人:邵立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索菲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黄岛泰成喜来登酒店,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太行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CDHAB4H。
负责人:邵立斌。
申请人福建新文行灯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索菲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索菲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黄岛泰成喜来登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966281.2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其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索菲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索菲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黄岛泰成喜来登酒店名下的银行存款1966281.2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如被申请人有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该账户及资金不得查封、冻结或划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文杰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