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文行灯饰有限公司

绍兴市某某区福全木子工艺木雕厂、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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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民辖终2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新文行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五金机电产业园滨水路250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汉中,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市**区福全木子工艺木雕厂,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区福全街道大生村。
经营者:方丽,女,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马山村1-4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璋,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滨海新区第一组团B-6-3、B-6-5地块恒大金碧天下综合楼一楼219室。
法定代表人:苏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越城区欣信家政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外山县市政公司101室-2。
经营者:尉招兴。
上诉人福建新文行灯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绍兴市**区福全木子工艺木雕厂、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欣信家政服务部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区人民法院(2022)浙0603民初57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福建新文行灯饰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绍兴市**区人民法院(2022)浙0603民初571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案涉票据无法承兑的原因完全在于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拒绝承兑付款,与上诉人无关。案涉票据的出票人及承兑人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系恒大旅游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属于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规定,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案起因是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未对其开票的到期票据进行承兑,付款责任在于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上诉人亦是利益损失一方,原审法院审理的近期涉及上诉人及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的同类型票据纠纷亦已裁定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此,原审法院未将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法律适用错误,程序有误。
被上诉人绍兴市**区福全木子工艺木雕厂答辩称,上诉人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已不再适用,原审法院对本案纠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一起票据纠纷,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绍兴市越城区欣信家政服务部住所地为绍兴市越城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为外商独资企业的民商事案件由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审理,上诉人福建新文行灯饰有限公司系台港澳法人独资公司,故本案应由绍兴市**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夏鸿
审判员陈蓉霞
审判员应华姿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徐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