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福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12民初3473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原告:***,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黑龙江龙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龙安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157号。
法定代表人:刘柱,职务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省福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北新小区快手修配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玉良,职务经理。
被告:修斌,男,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第三人:张秀梅,女,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龙安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黑龙江省福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修斌、第三人张秀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周立波
人民陪审员  刘 驰
人民陪审员  王 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侯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