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11执4029号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信城市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87830950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山东格仑特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澳柯玛大道西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丽泽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北京路60号亿达发展大厦6层609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格仑特电动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丽泽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系**妻子,***系***姐夫。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信城市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格仑特电动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丽泽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211执40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